[x] See N.Southwood,Contractualism and the Foundations of Morali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p.25. [xi] [德]卡尔·施米特著:《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合宪性审查机关与其他政治部门之间存在对话关系,这个对话过程的参与者不仅仅包括实施宪法的国家机构,一般公众也是这个对话过程的参与者。但是作为法律机制的合宪性审查,必须确定谁来审查、按照什么程序审查,以及审查后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在宪法和普通法功能区分的意义上,宪法是根本规范,其主要功能是为法治体系划定底线,而不是代替法治体系本身。在立法功能方面,合宪性审查作为法律体系的优化机制保障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不断更新,与时代共同发展。比如,美国的罗伊案件做出了一个违宪判断,将州法有关堕胎的规定判定为违宪,但是本案的判决结果却可以为其他有合宪性争议的州行为提供宪法正当性支持。但在合宪性审查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缺乏专门负责宪法实施监督的工作机构,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工作机制和运行程序,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未能有效运作。(一)权利保障与宪法保障 从比较法的经验来看,各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有许多相同之处。
[5]目前主流的法治观念认为,合宪性审查既包括事前审查,也包括事后审查。[5]当然上述两种价值取向并非水火不容,如果将宪法权利本身视为一种规范性的存在,合宪性审查依据的就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规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现在,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主要是依法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范围相对比较窄。
关于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当时尽管存在不同意见,但仍然希冀后续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检察院组织法》第 20 条给了些许线索,该条列举了检察机关的具体职权,包括刑事侦查(自侦)、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以及对诉讼活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监所执法活动等实行法律监督,尤其最后三项专门使用了法律监督语词,即诉讼监督执行监督和监所监督。未来,检察机关应当坚持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不变,在其宪制功能与规范内涵指引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之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全面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提升对行政权监督的质效,在法律监督新格局中切实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此,可以将地方上更为具体的违宪违法事例纳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视野,促进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落地,这不仅可为检察院构建职能权威,也有助于缓解我国法律违宪问题难以解决、宪法制裁措施的制裁性较弱和违宪审查机关‘无案可审之间的矛盾 (60)。
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不应完全寄托于传统的刑事办案。1954 年宪法草案初稿第 7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机关对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的犯法行为,行使检察权。
(8) 学术界多数学者倾向性的观点是 1954 年宪法完全以苏联 1936 年宪法为主要参照系。其三,行政检察监督的勃兴。《宪法》第 135 条第 3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五、新时代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期许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确立为到 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远景目标之一。
(49) 在这场有关检察院存废的讨论中,已经展现法律监督的部分内容,即检察机关具有法纪监督、侦查监督和监所监督的价值指向。只不过 1979 年的检察院组织法较之于 1954 年检察院组织法,检察职权已有很大调整,即取消了苏联式的一般监督和垂直领导。较之监察监督主要是对人的监督,即对所有公职人员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则主要是对事的监督,对公权力运行的监督,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29),通过建构办案与监督一体化机制,不断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二)法治政府:着力提升对行政权监督的质效 在公权力体系中,行政权因其主动性和行政体系的庞大而面临较大的法治风险,实践中产生的诸多违法行政、行政不作为等亦为公众所诟病,从根本上影响国家权力分工制约之宪制原则的实现。
1979 年《检察院组织法》第 9条关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规定也大体被 1982 年宪法复制过来,相应地体现在第 131 条规定中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56) 体系解释即是根据规范条文所处的结构位置(章、节、条、款、项等),联系相关规范条文的意义背景进而从总体上把握其含义的解释方法。
(32) 参见姜明安:《论新时代中国特色行政检察》,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 年第 4 期,第 56 页。(65) 参见朱全宝:《诉前程序司法化:法理、功能与路径》,载《人民检察》2021 年第 7 期,第 19-20 页。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定位,也蕴含另一层深意,就是当某些事项处于监督空白或者其他国家权力监督体系都不监督的情形之下,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伸出监督之手,尽管这要受制于检察机关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以及其他监督主体的具体监督情况,(32) 从而确保国家监督不留空白。《检察院组织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党的监督主要是政治方向上的监督,随着2018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通过党的领导和监督,确保国家政权稳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不变。(三)法治社会:在法律监督新格局中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治社会说到底是要以法治捍卫社会的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74) 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更甚的是,检察制度从其诞生至今,有关检察权性质的讨论仍莫衷一是,俨然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学说纷呈的永恒主题。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检察制度迈入恢复重建阶段。
最后,如何理解法律监督之法律?《宪法》第 5 条第 3 款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尊严的角度给出了部分答案,即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007年《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完善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生效民事法律裁判的法律监督制度。
最后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立法法》第 99 条第 1 款亦明确,最高检认为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送专门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意见。
依此,我国宪法确立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主导下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并行的国家机构设置,即人大主导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第三种观点认为是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混合型权力。
因此,需进一步到《检察院组织法》中去追寻法律监督机关的实际含义。检察系统一般认为行政检察是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以外监督行政的职权活动。(30) 参见苗生明:《新时代检察权的定位、特征与发展趋向》,载《中国法学》2019 年第 6 期,第 232 页。关键词: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机关 检察权 宪法定位 法制统一 一、问题的提出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有关检察院何去何从之新旧观点甚嚣尘上,检察机关经历新一轮自我定位的危机。
(63) 显然,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纠正大量的行政乱象、防止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上被寄予厚望。此被认为是中国特色违宪审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 吊诡的是,不论是检察院的存废之争抑或检察权性质的模糊不定,似乎都不足以撼动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法律监督机关之宪法定位规约了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 察制度的变革路径,检察权行使方式和检察制度的变革丰富了法律监督的内涵 进而强化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
(24) 前注 (4),周新文,第 69 页。四、法律监督机关的规范含义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制度的发展,法律监督的内涵日渐丰富,但这并非意味着法律监督机关之法律监督可以包罗万象,其不仅要受到宪法规范的约束,也要受到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和宪制秩序的限制。
(23)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载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01 页。从中央到地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受到空前关注,这为理解法律监督机关的意涵提供了新的场景。行政机关行使的主要是行政权,亦享有部分立法权(如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随着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的变迁,我国检察制度亦处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
(13) 《彭真文选》(一九四一 — 一九九O年),人民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377 页。(11) 显然,检察系统内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充满期待。
国务院各部委、央行、审计署、直属机构可制定部门规章。至此,经由文义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我们大体可以给法律监督机关下一个定义:法律监督机关是指由宪法明文确认并通过法律具体规定的侦查、审查和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与公益诉讼以及对诉讼活动、生效裁判的执行、监所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等职权的运用,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国家机关。
尽管《宪法》第 62 条第 2 项、第 67 条第 1 项只赋予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并未明确检察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但在《宪法》序言最后一段有言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之后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仍然坚持了法律监督这一基本原则。